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初审: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决定: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准备阶段
建立管理体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等,确保检验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人员配备与培训:配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掌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备与环境保障: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确保其计量溯源性和准确性;提供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工作环境,包括场地、设施条件等。
收集材料:
独立法人:准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非独立法人:除上述申请书、法人证明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法人授权文件、法人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人员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管理者、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告发证机关或授权的部门确认。
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