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认定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认定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初审: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
决定: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人员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管理者、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告发证机关或授权的部门确认。
实验室的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